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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石刑执字第02900号

裁判日期: 2013-10-04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高阳减刑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高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石刑执字第02900号罪犯高阳,现在河北省女子监狱服刑。河北省赤城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8日作出(2010)赤刑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高阳犯抢劫、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河北省女子监狱于2014年10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其减刑一年,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北省女子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接受改造,遵守监规,认真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较好完成劳动任务,受到考核记功奖励2次,考核表扬奖励4次,单项记功奖励2次。经审理查明:罪犯高阳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有河北省女子监狱提供的罪犯奖惩审批表、管教干警和证人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高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财产刑未执行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997)6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高阳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09年10月21日起至2014年11月14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 玲代理审判员 安 勇代理审判员 刘亚莉二〇一三年十月四日书 记 员 张 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