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铜张民初字第559-2号
裁判日期: 2013-10-04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王瑞云与蒋玉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的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瑞云,蒋玉忠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铜张民初字第559-2号原告王瑞云,男,1966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XX召,江苏彭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玉忠,男,1959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刘建,江苏金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瑞云诉被告蒋玉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瑞云于2013年10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瑞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65元,由原告王瑞云负担。审 判 长 王 雷审 判 员 韩召启人民陪审员 段超允二〇一三年十月四日书 记 员 孙 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