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执字第644-1号
裁判日期: 2013-10-04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高柏武与徐友生、杨振英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执字第644-1号申请执行人高柏武,居民。被执行人徐友生,居民。被执行人杨振英,居民。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23日作出的(2011)临民一初字第548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徐友生、杨振英在金融机构内的存款或收入人民币25500元至临清市人民法院(本院开户行: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临清支行,账号:12×××79)或查封被执行人价值相当的财产。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转移、隐匿、毁损、变卖、租赁、抵押、典当、赠与被查封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玉兰审判员 廖春雪审判员 关立军二〇一三年十月四日书记员 王乐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