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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杨民初字第00523号

裁判日期: 2013-10-04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何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杨民初字第00523号原告何某某,女,汉族。被告张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于2013年10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交纳),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孙国萍代理审判员  段蔚娟人民陪审员  张海峰二〇一三年十月四日书 记 员  王丹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