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杨民初字第00523号
裁判日期: 2013-10-04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何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杨民初字第00523号原告何某某,女,汉族。被告张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于2013年10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交纳),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孙国萍代理审判员 段蔚娟人民陪审员 张海峰二〇一三年十月四日书 记 员 王丹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