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万民诉保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王继东与李晋峰、李银仓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继东,李晋峰,李银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万民诉保字第55号原告王继东,男,197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被告李晋峰,男,198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被告李银仓,男,1952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古交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继东与被告李晋峰、李银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告李晋峰、李银仓银行账户存款2750273.97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李晋峰、李银仓银行账户存款2750273.97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奕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