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榆中法民三终字第00263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上诉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榆林市银州工贸有限公司运输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榆林市某工贸有限公司运输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榆中法民三终字第0026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常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某,该公司职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榆林市某工贸有限公司运输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米脂县滨河南路210国道西侧。法定代表人常某,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某。上诉人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榆林市某工贸有限公司运输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2013)榆民二初字第000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7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某,被上诉人榆林市某工贸有限公司运输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上诉人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的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惠子芳审判员 惠东东审判员 王 燕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徐亚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