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宿中民一终字第00695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上诉人丁持连、朱乐伟因与被上诉人王静、一审被告丁兴赞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丁持连,朱乐伟,王静,丁兴赞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宿中民一终字第00695号上诉人(一审被告):丁持连,男,1953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泗县丁湖镇丁湖村圩后*组,公民身份号码3422251953********。上诉人(一审被告):朱乐伟,男,1967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泗县丁湖镇丁湖村圩后*组,公民身份号码3422251967********。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王静,男,1988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泗县丁湖镇丁湖村老街***号,公民身份号码3422251988********。一审被告:丁兴赞,男,1967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泗县丁湖镇丁湖村炮庄,公民身份号码3422251967********。上诉人丁持连、朱乐伟因与被上诉人王静、一审被告丁兴赞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8日作出的(2012)泗民一初字第015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要求改判。本案在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丁持连、朱乐伟以双方已经自行和解为由,于2013年10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丁持连、朱乐伟申请撤回上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丁持连、朱乐伟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上诉人丁持连、朱乐伟各负担25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亚丽代理审判员 杜 飞代理审判员 李德道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艳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