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越法知民初字第1200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广东幸美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广东幸美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越法知民初字第1200号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法定代表人:梁军,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谢儒浩,广东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宝刚,广东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东幸美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法定代表人:郭雷平。被告: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法定代表人:彭少彬。本院在审理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幸美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在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欧阳福生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赵 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