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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宜中审监执字第2363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11-18

案件名称

刘杰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宜中审监执字第2363号罪犯刘杰,男,1967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大竹县人,初中文化,现在四川省汉王山监狱服刑。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29日作出(2010)宜珙刑初字第143号刑事附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杰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民事赔偿134973.73元。现执行机关四川省汉王山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刘杰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刘杰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完成劳动任务。获标准考核分123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综合材料、罪犯标准考核分加分审批单等为证。本院认为,罪犯刘杰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杰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西苓审判员  谢晓宏审判员  骆 萍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冬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