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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桐民初字第927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09-12

案件名称

桐庐海陆世贸中心开发有限公司与吴淑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桐庐海陆世贸中心开发有限公司,吴淑霞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桐民初字第927号原告:桐庐海陆世贸中心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雄跃。委托代理人:楼双双。被告:吴淑霞。本院在审理原告桐庐海陆世贸中心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吴淑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桐庐海陆世贸中心开发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也没有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雷 丽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金丽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