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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闵民一(民)初字第16397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郭俊与黄清、路早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俊,黄清,路早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闵民一(民)初字第16397号原告郭俊,男,1976年9月2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委托代理人荣红梅,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清,男,1981年1月20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被告路早霞,女,1983年10月20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原告郭俊与被告黄清、路早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9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被告黄清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案的举证期限延长至收到本裁定书后三十天内。审判员  严晓为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袁 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