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雨民二初字第00513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章双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雨民二初字第00513号原告:章双,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卢节来,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宣义俊,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章双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章双于2013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章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章双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用30元(已减半收取),由章双负担。审判员 张彩先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开海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