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汨民初字第1333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吴xx诉李秀x离婚纠纷案裁定书

法院

汨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汨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汨民初字第1333号原告吴某某,男,1969年4月2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汨罗市人,住汨罗市*组。被告李某某,女,1969年4月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汨罗市人,住汨罗市*组。本院受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双方调解和好,原告吴某某于2013年10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某某撤回对被告李某某提起的离婚诉讼。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承担。本裁定自送达当事人即生效。审判员  廖寒军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雪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