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聊东执字第1568-2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王耀伟、聊城市兴和食品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耀伟,聊城市兴和食品有限公司,顾延光,蒋秀杰,曾素静,顾延新,徐文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聊东执字第1568-2号申请执行人王耀伟,男,1984年10月5日生,汉族,住东昌府区。被执行人聊城市兴和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发区北城办事处于庄村。法定代表人蒋秀杰,总经理。被执行人顾延光,男,1961年12月22日生,汉族,住东昌府区。被执行人蒋秀杰,女,1969年11月26日生,回族,住东昌府区。被执行人曾素静,女,1978年3月29日生,汉族,住。被执行人顾延新,男,1968年6月1日生,汉族,住东昌府区。被执行人徐文江,男,1966年8月15日生,汉族,住东昌府区。本院作出的(2012)聊东商初字第18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聊城市兴和食品有限公司、顾延光、蒋秀杰、曾素静、顾延新、徐文江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聊城市兴和食品有限公司的产品生产设备一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 利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广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