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肥东民一初字第01896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宋玉梅、昂彩霞等与刘晓明、成都飞机设计研究所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肥东民一初字第01896号原告:宋玉梅,女,1997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安徽省肥东县。法定代理人:昂彩霞,女,1976年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宋玉梅母亲。原告:昂彩霞,女,1976年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宋晶晶,女,2010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法定代理人:宋执胜,农民。系宋晶晶父亲。上列三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吴文红,安徽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晓明,男,1952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成都飞机设计研究所职工,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被告:成都飞机设计研究所。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法定���表人:季晓光,所长。委托代理人:陈良俊,该所职工。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营业场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三段1号平安财富中心12F、13F。负责人:陈雪松,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大军,安徽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郭柏春,董事长。原告宋玉梅、昂彩霞、宋晶晶与被告刘晓明、成都飞机设计研究所、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下称平安财险四川分公司)、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卫东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3年10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三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吴文红、被告刘晓明、被告���都飞机设计研究所的委托代理人陈良俊、被告平安财险四川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大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宋玉梅、昂彩霞、宋晶晶诉称:2012年9月29日,刘晓明驾驶成都飞机设计研究所所有的川A×××××号小型客车,沿S331省道自东向西行驶至115km+200m处,未确保安全驾驶,致所驾车辆撞到相对方向昂彩霞驾驶的电动自行车,造成昂彩霞及乘坐在电动自行车上的宋玉梅、宋晶晶受伤。经公安机关认定,刘晓明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请求判令:1、被告共同赔偿宋玉梅95851.3元、赔偿昂彩霞10434.3元、赔偿宋晶晶8447.9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刘晓明、成都飞机设计研究所辩称:原告的电动车载两未成年人逆向行驶,我方不应承担全部责任;原告部分诉���过高,部分诉请无法律依据,请法庭核减。平安财险四川分公司辩称:事故车辆在我公司只投保了交强险,我公司愿在保险限额内依法承担赔付义务;原告部分诉请过高,部分诉请无法律依据,请法庭核减;我公司不承担诉讼费、鉴定费。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辩称:原告的医疗费应按20%比例扣除自费药;原告部分诉请过高,部分诉请无法律依据,请法庭核减;原告主张的精神抚慰金、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施救费、看管费、车损等属于交强险赔偿限额内的各项费用,应由交强险承保公司承担。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29日7时30分,刘晓明驾驶车牌号为川A×××××的小型客车,沿S331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115km+200m处时,未确保安全驾驶,致所驾车辆撞到相对方向昂彩霞驾驶的电动自行车,造成昂彩霞、电动自行车乘车人宋玉梅、宋晶��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肥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刘晓明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昂彩霞、宋玉梅、宋晶晶无责任。宋玉梅系肥东凯悦中学学生。宋玉梅受伤后,在合肥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5天,出院医嘱:继续支具制动六周,加强营养;出院带药;陪护一人;休息六月。原告支付医疗费10700.83元。2013年7月23日,安徽同德司法鉴定所对宋玉梅的伤残等级鉴定为十级伤残,原告支付鉴定费850元。事故发生后,成都飞机设计研究所支付宋玉梅20000元。昂彩霞受伤后,在安徽省立医院急救医学中心急诊留观4天,出院医嘱:随诊,门诊相关科室继续诊治,休息三周,外院进一步治疗。后昂彩霞到肥东县人民医院门诊治疗,共支付医疗费7383.36元。另原告支付车辆维修费1800元、施救看管费390元。事故发生后,成都飞机设计研究所支付昂彩霞医疗费5469.06元。宋晶晶受伤后,在合肥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天,用去医疗费3022.93元。另查明:川A×××××号小型客车车主是成都飞机设计研究所,该车在平安财险四川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在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投保了30万元不计免赔第三者责任险,本起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以上事实,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医院病历及出院小结、医疗费发票、鉴定意见书及鉴定费发票、户口簿、驾驶证、行驶证、保险单、中学生素质发展报告册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本案中刘晓明在驾驶机动车过程中,违反了法律规定,造成宋玉梅、昂彩霞、宋晶晶受伤,因刘晓明系成都飞机设计研究所员工,其在执行职务过程中造成三原告受伤,其赔偿��任应由成都飞机设计研究所承担。宋玉梅在城镇读书,其伤残赔偿金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关于本起事故责任,公安机关依照法定程序作出的事故认定书,被告无证据予以推翻,应予认定。宋玉梅因本起事故造成的损失有:医疗费10700.83元;伙食补助费20元/天×15天=300元;营养费20元/天×(15+42)天=1140元;护理费为97.5元/天×(15+42)天=5557.5元;伤残赔偿金为21024元/年×20年×10%=42048元;因刘晓明在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精神抚慰金酌定7000元;交通费酌情认定为500元;鉴定费850元;对原告主张学费损失5400元的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以上合计,宋玉梅的损失为68096.33元。昂彩霞因本起事故造成的损失有:医疗费7383.36元;伙食补助费20元/天×4天=80元;营养费20元/天×4天=80元;护理费为97.5元/天×4天=390元;误工费56元/天×(4+21)天=1400元;因原告在事故中不承担责任,精神抚慰金酌定2000元;交通费酌情认定为300元;车损1800元;施救看管费390元。以上合计,昂彩霞的损失为13823.36元。宋晶晶因本起事故造成的损失有:医疗费3022.93元;伙食补助费20元/天×2天=40元;营养费20元/天×2天=40元;护理费为97.5元/天×2天=195元;因原告在事故中不承担责任,精神抚慰金酌定2000元;交通费酌情认定为300元。以上合计,宋晶晶的损失为5597.93元。综上,三原告的损失合计为87517.62元。对三原告的损失,由平安财险四川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73880.5元,余款13637.12元,由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承担。成都飞机设计研究所为原告垫付的25469.06元,应从三原告的赔偿款中扣除返还成都飞机设计研究所。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在其承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宋玉梅、昂彩霞、宋晶晶73880.5元(履行方式:向宋玉梅、昂彩霞、宋晶晶支付48411.44元,向成都飞机设计研究所支付25469.06元);二、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在其承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宋玉梅、昂彩霞、宋晶晶13637.12元;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600元,减半收取为1300元,由宋玉梅、昂彩霞、宋晶晶负担300元,由成都飞机设计研究所负担1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卫东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永波附:收款单位:肥东县会计核算中心。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肥东县支行。账号:13×××29-1062。注:通过银行转款的,请使用上述账号;通过网银转款的,请使用13×××29账号,另外备注:1062(法院);收款单位及开户行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