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舒民保字第00055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曹腾与邢锦龙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曹腾,邢锦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舒民保字第00055号申请人:曹腾,男,1975年8月2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被申请人:邢锦龙,男,1976年2月1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申请人曹腾因与被申请人邢锦龙民间借贷纠纷,于2013年10月3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邢锦龙位于舒城县城关镇仁和康居点339.31平方米房产予以查封。经双方协商,被申请人邢锦龙不要求申请人提供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邢锦龙位于舒城县城关镇仁和康居点339.31平方米房产(非住宅)。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祝远高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方 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