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宜宾初字第1390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08-18

案件名称

宜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孔滩信用社诉周启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宜宾初字第1390号原告:宜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孔滩信用社,组织机构代码90900801-2,住所地宜宾县孔滩镇新政街41号。代表人:陈安文,主任。被告:周启海。本院在审理原告宜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孔滩信用社与被告周启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宜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孔滩信用社于2013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处分自己诉权的自愿行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宜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孔滩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元,由原告宜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孔滩信用社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严善刚人民陪审员  曾从明人民陪审员  陈清亮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杨宏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