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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宜中审监执字第2318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11-18

案件名称

高云福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宜中审监执字第2318号罪犯高云福,男,1947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原四川省南溪县人,小学文化,现在四川省汉王山监狱服刑。原四川省南溪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30日作出(2009)南溪刑初字第6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高云福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1年12月经本院裁定减刑八个月。现执行机关四川省汉王山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高云福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高云福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完成劳动任务。获标准考核分113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综合材料、罪犯标准考核分加分审批单等为证。本院认为,罪犯高云福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高云福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静审判员 骆 萍审判员 谢晓宏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冬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