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甬北执民字第728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宁波银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银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伟圣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王国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甬北执民字第728号申请执行人宁波银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熊续强。被执行人上海伟圣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伟根。被执行人王国芬。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甬北民初字第101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8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收到本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查封被执行人王国芬名下位于上海市江宁路1415弄88号301室的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吴巍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王翔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