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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黑壕民初字第01624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11-13

案件名称

蹇某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蹇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黑壕民初字第01624号原告蹇某某,男,1972年4月17日生,满族,农民,住黑山县。被告王某某,女,1971年8月12日生,满族,农民,住黑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蹇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蹇某某于2013年10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丁 宁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贾丽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