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栖执字笫168-1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慕文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栖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慕文娟;史丰堂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栖执字笫168-1号申请执行人慕文娟,汉。被执行人,史丰堂,汉,申请执行人慕文娟与被执行人史丰堂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栖民-初字第33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自觉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史丰堂在中国农业银行栖霞支行6228480261818244715的存款25000元扣划至栖霞市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 远审判员 隋连海审判员 王绍强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董铁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