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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栖执字笫168-1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慕文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栖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慕文娟;史丰堂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栖执字笫168-1号申请执行人慕文娟,汉。被执行人,史丰堂,汉,申请执行人慕文娟与被执行人史丰堂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栖民-初字第33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自觉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史丰堂在中国农业银行栖霞支行6228480261818244715的存款25000元扣划至栖霞市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 远审判员 隋连海审判员 王绍强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董铁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