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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永民初字第841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何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永民初字第841号原告:何某某,男,1978年9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某某,女,1981年3月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自主和解为由,于2013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某某以自主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何某某负担。审判员  郭淑华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伟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