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台天商初字第2379-3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丁素芽、金丹英与金丹英、陈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素芽,金丹英,陈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台天商初字第2379-3号原告:丁素芽。被告:金丹英。被告:陈军,系被告金丹英丈夫。本院在审理原告丁素芽与被告金丹英、陈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素芽以拟通过另行途径解决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金丹英、陈军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素芽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保全费3620元,合计8620元,由原告丁素芽负担。审 判 员 王秀锋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邵振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