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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永民执字第543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6-06-12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车某某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某某,车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永民执字第543号申请执行人:马某某。被执行人:车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某某与被执行人车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永吉县人民法院(2013)永民一初字第29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樊明鑫审判员  于洪军审判员  焦桂香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杨 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