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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贾少民初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项某与栗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贾少民初字第43号原告项某。委托代理人黄某某。被告栗某。本院于2013年8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项某诉被告栗某抚育费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项某要求撤回对被告栗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项某负担。审判员  薛琛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许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