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浙杭民终字第3126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04-17

案件名称

张腊英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郭曙光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张腊英,郭曙光,洛阳市威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曹彦龙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杭民终字第31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负责人王涛。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腊英。原审被告郭曙光。原审被告洛阳市威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继友。原审被告曹彦龙。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腊英、原审被告郭曙光、洛阳市威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曹彦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2013)杭萧民初字第34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经审查,原审法院于2013年9月11日向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送达了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通知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于接到该通知后七日内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2454元。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诉处理。但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在收到上述通知后,未按期预交二审诉讼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不依法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八条第一款,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俞建明审 判 员  韩 昱代理审判员  余江中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韩圣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