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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神法执字第00075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宋小龙与乔耀平、吕香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小龙,乔耀平,吕香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神法执字第00075号申请执行人宋小龙,男,1988年7月3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农民。被执行人乔耀平,男,1971年1月19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人。被执行人吕香文,女,1971年3月17日出生,汉族,籍贯同上。本院在执行宋小龙依据本院(2010)神民初字第0149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乔耀平、吕香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宋小龙偿还借款本金150万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8300元,承担执行费17580元。经本院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查证,均无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0)神民初字第0149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可以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崔建国审判员  王志新审判员  王进国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 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