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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娄民初字第241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马奴则与高兰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娄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娄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奴则,高兰计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西省娄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娄民初字第241号原告马奴则。被告高兰计。原告马奴则与被告高兰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奴则诉称,我村共有26户退耕户,退耕总亩数是395.05亩,为了巩固退耕还林成果,确保退耕户的粮款兑现,经全体退耕户研究决定,委托我负责今后八年的补植、补种、抚育、管护接受上级的检查验收等事务,决定每年每度20元医教补助,作为这项开支,同时各退耕户与我签订8年的委托协议书,前四年的由静游镇退耕办按协议直接给与我兑现,剩下四年的政府退耕办不兑我了,直接兑着各退耕户,粮食补助及医教补助款一并打到退耕户账户。尊重协议的有11户,共计235.5亩,自觉已兑现,剩下的15户共计160亩不尊重事实。我高利贷上款按上级的要求给大家做到了达标后,这15户能够顺利的领取退耕还林款,不管我的死活了。因此,我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公正判决,以还我公道,维护法律的正义,请求判令被告履行退耕还林委托协议书及赔偿原告退耕还林应付款600元,经济损失437元,共计1037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本案中与被告高兰计签订委托造林协议书的受托方为马米换,非马奴则,而马奴则又没有证据能证明其为该委托造林协议中的实际权利义务人,故马奴则不是本案适格原告,应予驳回其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马奴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马奴则。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高小青审 判 员  李 涛代理审判员  姜 虹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李宏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