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福法执字第7603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08-08
案件名称
深圳市好百年家居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福田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深圳市好百年家居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福田分公司;周心钧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执字第7603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好百年家居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福田分公司。负责人任骏骥。被执行人周心钧,男,汉族,1977年12月26日出生。上列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好百年家居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福田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周心钧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13)深中法终字第5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周心钧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好百年家居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福田分公司支付2010年12月1日至2011年10月31日止的租金79898.30元、经营服务费49132元及上述款项的迟延付款违约金(按照深圳市好百年家居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福田分公司主张的每月租金、经营服务费欠付金额累计,以日万分之三的标准,从2010年12月1日计至本判决确定支付租金、经营服务费之日止),并支付2011年1月至8月电费3546.30元、代缴税费1155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3174元,由被执行人周心钧负担3100元,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3174元,由被执行人周心钧负担3100元。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周心钧的银行存款及其它款项,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人民币139931.6元及利息、罚息、执行费,及其他与本案相关费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田 强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聂赫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