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晋民初字第6990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泉州市汽车运输总公司永春公司与华来荣、厦门正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泉州市汽车运输总公司永春公司,华来荣,厦门正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晋民初字第6990号原告泉州市汽车运输总公司永春公司。负责人颜耀明,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黄一雄、李玉山,该公司企业法律顾问。被告华来荣,男,1962年2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厦门正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瑞,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303。法定代表人孙荣和,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泉州市汽车运输总公司永春公司与被告华来荣、厦门正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泉州市汽车运输总公司永春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而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蔡清萍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俊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