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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豫法民三终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3-12-20

案件名称

河南省新野县中心商场有限责任公司、郑州中正万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豫法民三终字第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新野县中心商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新野县城解放路**号。负责人:李海连,该公司破产管理人负责人。委托代理人:杨中建,男,汉族,1960年6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新野县城关镇书院路2号,系该公司原经理。委托代理人:孙晓伟,河南孙晓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中正万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红专路***号。法定代表人:华昕,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陈威镇,河南道谐赢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丁义义,河南道谐赢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河南省新野县中心商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野商场)与被上诉人郑州中正万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融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万融公司于2012年11月6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新野商场偿还借款本金274.5万元及利息4890046.89元(计算至2004年12月21日,以后的利息另行主张);2、新野商场不履行清偿义务时,万融公司就新野商场抵押的房屋及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优先受偿;3、由新野商场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审法院于2013年4月27日作出(2012)南民商初字第91号民事判决。新野商场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9月23日依法受理了本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因新野商场未按本院规定的期间缴纳诉讼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河南省新野县中心商场有限责任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南民商初字第91号民事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玉香代理审判员  关晓海代理审判员  魏彩莲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吴珠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