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义刑初字第2715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02-07
案件名称
文啟朋、黄大等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某,黄大,文啟萍,夏贵,付忠贤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金义刑初字第2715号公诉机关义乌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文某,男,1992年12月2日出生于云南省镇雄县,彝族,小学文化,农民。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5月16日被浦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于2011年6月11日刑满释放。又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8月12日被浦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6月17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义乌市看守所。被告人黄大,男,1994年10月2日出生于云南省镇雄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现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7月21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义乌市看守所。被告人文啟萍,男,1989年6月22日出生于云南省镇雄县,彝族,小学文化,农民。现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7月19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义乌市看守所。被告人夏贵,男,1993年8月12日出生于云南省镇雄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8月11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义乌市看守所。被告人付忠贤,男,1994年3月7日出生于云南省镇雄县,彝族,小学文化,农民。现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6月17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义乌市看守所。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13)第26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文某、黄大、文啟萍、夏贵、付忠贤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于国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文某、黄大、文啟萍、夏贵、付忠贤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6月16日晚7时许,被告人付忠贤驾车与被告人文某一起去荷叶塘夜市,在溪前村路口见到被害人李某独自行走,被告人文某就用手摸了被害人李某的臀部,见被害人没有呼救,又转身回去摸了被害人肩膀部位。被害人李某遂叫其丈夫邢某带人处理,后邢某带厂里员工刘某甲、刘某乙、刘腾超一同赶往溪前村村口后对被告人付忠贤、文某进行口头教育后回下兆村101号租房中。被告人文某见被害人李某叫人过来,即电话通知其哥哥文啟萍到荷叶塘华尔兹溜冰场纠集被告人黄大、夏贵及“巴士”(另案处理)等十余人到溪前村村口找到被告人文某、付忠贤,被告人文某尾随邢某等人找到其住处。被告人文某、黄大、文啟萍、夏贵、付忠贤、“巴士”等十余人在下兆村村中池塘边商议用手中的刀、棍等对刘某甲、刘某乙、刘腾超、邢某等人进行打击报复。后被告人文某、黄大手持菜刀,被告人文啟萍、夏贵手持伸缩棍,“巴士”等人手持木棍追打刘某甲、刘某乙、刘腾超、邢某等人,被告人文某、黄大在下兆村口附近田里用菜刀将被害人刘某乙砍伤。同年6月17日,被告人文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付忠贤。经义乌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刘某乙外伤致左背部的损伤构成轻伤;左上肢、左下肢单个创口均未达轻伤,创口累计构成轻伤。上述事实,被告人文某、黄大、文啟萍、夏贵、付忠贤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刘某乙的陈述,证人刘某甲、李某、邢某的证言,抓获经过,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通话记录,立功表现认定意见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被告人文某、黄大、文啟萍、夏贵、付忠贤的供述,前科法律文书及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文某、黄大、文啟萍、夏贵、付忠贤公然藐视社会公德,随意殴打他人,并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文某、黄大、文啟萍、夏贵、付忠贤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均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文某因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文某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属立功,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文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17日起至2014年10月16日止。)。二、被告人黄大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21日起至2014年9月20日止。)。三、被告人文啟萍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19日起至2014年9月18日止。)。四、被告人夏贵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11日起至2014年10月10日止。)。五、被告人付忠贤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17日起至2014年8月1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陈晓峰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代书 记员 王剑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