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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林河民初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曲国凯与付增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国凯,付增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林河民初字第115号原告曲国凯,男,汉族,1980年11月22日生,农民,住林州市。诉讼代理人张凯,河南新林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付增强(又名付红杰),男,汉族,1985年2月22日生,农民,住林州市。委托代理人宋军峰,河南红旗渠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曲国凯诉被告付增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付增强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曲国凯撤回对被告付增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4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宋国强审 判 员  申一博人民陪审员  宋洋亿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曲志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