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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潍城恢执字第433-1-3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潍坊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潍坊市奎文区酿酒厂、潍坊市奎文区城南建筑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潍坊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奎文区酿酒厂,潍坊市奎文区城南建筑公司,潍坊市奎文区南苑街道办事处孙吕家涧头院村村民委员会,潍坊市奎文区廿十里堡街道办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1)潍城恢执字第433-1-3号申请执行人:潍坊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潍坊市奎文区酿酒厂。被执行人:潍坊市奎文区城南建筑公司。被执行人:潍坊市奎文区南苑街道办事处孙吕家涧头院村村民委员会。第三人:潍坊市奎文区廿十里堡街道办事处。本院在执行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潍坊市奎文区酿酒厂、潍坊市奎文区城南建筑公司、潍坊市奎文区南苑街道办事处孙吕家涧头院村村民委员会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中,于2013年8月20日向第三人潍坊市奎文区廿十里堡街道办事处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潍坊市奎文区南苑街道办事处孙吕家涧头院村村民委员会的到期债权,第三人予以协助,且未提出异议,后于2013年9月5日、9月24日向第三人潍坊市奎文区廿十里堡街道办事处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第三人拒签字,且未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6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潍坊市奎文区南苑街道办事处孙吕家涧头院村村民委员会在第三人潍坊市奎文区廿十里堡街道办事处代管款项784076.56元予以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谭俊光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志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