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亳民一终字第00801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7-11-21
案件名称
郭金标与郭心(新)美、郭心民等物权保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金标,郭心(新)美,郭心民,王素兰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文书内容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亳民一终字第0080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郭金标,男,1950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涡阳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心(新)美,男,63岁,汉族,农民,住涡阳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心民,男,71岁,汉族,农民,住涡阳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素兰,女,32岁,汉族,农民,住涡阳县。上诉人郭金标因与被上诉人郭心美、郭心民、王素兰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涡阳县人民法院(2013)涡民一初字第0015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郭金标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及一审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郭金标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及一审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涡阳县人民法院(2013)涡民一初字第00150号民事裁定;二、准许上诉��郭金标申请撤回上诉及一审起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杜亚莉审 判 员 刘长友代理审判员 万学林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孟艳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