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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天催字第191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07-03

案件名称

靖江市晋鹏金属加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靖江市晋鹏金属加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天催字第191号申请人靖江市晋鹏金属加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黄志滨,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rr,该公司员工。申请人靖江市晋鹏金属加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8月1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号为3040005121605841、票面金额50000元整、出票人为江苏通用药业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13年5月14日、收款人为常州鸿瑞祥隆商贸有限公司、付款行华夏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靖江市晋鹏金属加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有权向华夏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曹建平审 判 员  陈廑瑜人民陪审员  陶武生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见习书记员  陆 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