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泾民初字第01408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09-22
案件名称
郭某某诉吕某某排除妨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甲,吕某某,泾阳县泾干镇瓦王村一组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泾民初字第01408号原告郭某甲,男,汉族,村民。被告吕某某,男,汉族,村民。第三人泾阳县泾干镇瓦王村一组负责人郭某乙,该组组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甲诉被告吕某某,第三人泾阳县泾干镇瓦王村一组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甲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甲撤回起诉。审判员 王和平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杜 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