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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大东民(四)初字68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10-20

案件名称

原告曹斌与被告沈阳昌源旅游汽车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大东民(四)初字68号原告:曹斌。被告:沈阳昌源旅游汽车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中心支公司。原告曹斌与被告沈阳昌源旅游汽车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中心支公司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郭郁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程姣、人民陪审员吴茜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2元,减半收取141元,由原告曹斌承担。审 判 长 郭 郁代理审判员 程 姣人民陪审员 吴 茜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阎少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