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宜中审监执字第2325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11-18
案件名称
汤朝刚运输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宜中审监执字第2325号罪犯汤朝刚,男,1972年04月2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筠连县人,小学文化,现在四川省汉王山监狱服刑。四川省宜宾市筠连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9日作出(2008)筠刑初字第42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汤朝刚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3000元,在监狱服刑期间因犯贩卖毒品罪经四川省南溪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15日作出(2010)南溪刑初字第7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5000元,合并原判余刑六年一个月零两天,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罚金8000元。2012年7月经本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现执行机关四川省汉王山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汤朝刚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汤朝刚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完成劳动任务。获标准考核分161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综合材料、罪犯标准考核分加分审批单等为证。本院认为,罪犯汤朝刚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汤朝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静审判员 骆 萍审判员 谢晓宏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冬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