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执字第00296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郑县支行与何小勇、李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南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南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郑县支行;何小勇;李磊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全文
陕西省南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南执字第0029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郑县支行。负责人熊勇,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云涛,该行客户经理。被执行人何小勇,男,生于1983年11月4日,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李磊,男,生于1977年2月14日,汉族,南郑县青树镇人民政府干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郑县支行申请执行何小勇、李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本院(2011)南民初字第01453号民事判决:被告何小勇应在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偿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郑县支行借款本金5万元、利息2407.49元(利息计算至2011年5月25日,后期利息续计);被告李磊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的民事责任。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110元,合计53517.49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何小勇、李磊未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郑县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何小勇外出下落不明,经本院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何小勇仍无下落。本院于2012年5月划拨被执行人李磊个人存款1万元偿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郑县支行、2012年9月划拨2万元、2013年4月扣划1.55万元、执行费500元。截止2013年10月,被执行人应偿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郑县支行借款52407.49元、后续利息12430.33元、案件受理费1110元,合计65947.82元,前期已执行45500元,2013年10月本院又划拨李磊个人存款20947元,至此,本院(2011)南民初字第01453号民事判决书全部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南民初字第0145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国辉审判员 王汉林审判员 房玉明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庞 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