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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宿城民初字第1445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20-08-28

案件名称

卞华清与马桂娟、赵成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卞华清;马桂娟;赵成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宿城民初字第1445号 原告卞华清,女,1954年8月4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陈鹏,男,1956年10月9日出生,汉族。 被告马桂娟,女,38岁,汉族。 被告赵成效,男,39岁,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卞华清诉被告马桂娟、赵成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卞华清撤回对被告马桂娟、赵成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2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周 磊 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沙恒金 第2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