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执字第00488-1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范朝海与孙怀中、孙范氏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朝海,孙怀中,孙范氏,孙永振,范奎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执字第00488-1号申请执行人范朝海,男,1951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执行人孙怀中,男,1941年5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执行人孙范氏,男,1971年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孙永振,男,1970年9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范奎彬,男,1985年4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2012)临民一初字第0231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9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任被执行人孙怀中等4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范奎彬在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范奎彬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590元(其中赔偿款1515元、诉讼费25元、执行费5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谷丽华审判员 张世东审判员 孟 坤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段鸣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