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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金辖终字第335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蒋金燕与王烨萍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烨萍,蒋金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金辖终字第3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烨萍。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蒋金燕。上诉人王烨萍不服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2013)东商初字第2662-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王烨萍上诉称,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不是合同纠纷。请求将本案移送磐安县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民间借贷属于借款合同,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均有管辖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的批复》的规定,双方当事人未约定合同履行地的,出借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原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冯少华代理审判员  李 敏代理审判员  徐菁婧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代书 记员  管 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