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园民初字第1340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朱广军与大金电器机械(苏州)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广军,大金电器机械(苏州)有限公司
案由
经济补偿金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园民初字第1340号原告朱广军。委托代理人郑见涛,江苏众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金电器机械(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长阳街256号。法定代表人MASAOIGATA,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岚,上海市世民(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朱广军诉被告大金电器机械(苏州)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7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朱广军于2013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广军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刘佳政人民陪审员 戴惠安人民陪审员 邵煜岐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陆倩倩第页共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