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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涪民保字第434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03-07

案件名称

刘显英与宋宁静民间借贷纠纷解除保全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显英,宋宁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涪民保字第434号原告:刘显英,女,汉族,生于1977年5月9日,绵阳市人,初中文化,住绵阳市游仙区,现住绵阳市涪城区。被告:宋宁静,女,汉族,生于1985年10月5日,绵阳市人,大专文化,住绵阳市涪城区,现住绵阳市涪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2013)涪民保字第178号财产保全裁定,以22万元为限查封了被告宋宁静名下位于绵阳市涪城区跃进路北段*号花园星河湾星天园*栋*单元*楼*号房屋一套,并查封了担保人张泽所有的位于绵阳市涪城区一环路南段*号御馨苑*幢*单元*楼*号房屋一套(绵房权证市房监字第********号)。现因当事人自愿和解,原告申请解除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以22万元为限解除对被告宋宁静名下位于绵阳市涪城区跃进路北段*号花园星河湾星天园*栋*单元*楼*号房屋一套的查封;二、解除对担保人张泽所有的位于绵阳市涪城区一环路南段*号御馨苑*幢*单元*楼*号房屋一套(绵房权证市房监字第********号)的查封。审判员  顾云川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馨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