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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诸枫商初字第233-1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01-16

案件名称

潘海涌与陈祝儿、孙建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海涌,陈祝儿,孙建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枫商初字第233-1号原告:潘海涌。被告:陈祝儿。被告:孙建新。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海涌与被告陈祝儿、孙建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海涌于2013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潘海涌以原、被告双方自行解决被诉债务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海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435元,依法减半收取2217.5元,由原告潘海涌负担。代理审判员  应雨光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沈洁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