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西监刑执减字第2295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5-01-04
案件名称
陈秋堂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秋堂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西监刑执减字第2295号罪犯陈秋堂,现在陕西省西安监狱服刑。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8日作出(2011)凤翔刑初字第7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秋堂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执行至2024年5月3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陕西省西安监狱于2013年10月1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秋堂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获得积极13次。本院认为,罪犯陈秋堂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秋堂准予减刑十一个月(余刑执行至2023年6月3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车 宾代理审判员 周 谧代理审判员 张 磊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焦云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