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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执字第00448-1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张东文与李付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东文,李付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执字第00448-1号申请执行人张东文,男,1966年2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临泉县。被执行人李付军,男,1964年8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张东文与李付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1)临民一初字第271号民事调解书确认,李付军偿还张东文货款12000元,该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张东文于2013年8月6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李付军的银行存款6552.16元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1)临民一初字第27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谷丽华审判员  王福逊审判员  张世东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段鸣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