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杨执字第00191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谭某某、李某某、杨陵区某某公司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杨执字第00191号申请执行人郭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谭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杨陵区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本院执行郭某某申请执行谭某某、李某某、杨陵区某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请求被执行人谭某某、李某某的法定代理人各给付医疗费等6016.74元,被执行人杨陵区某某公司给付医疗费等4816.7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给付义务,案款及执行费155元已全部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咸民终字第0093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建某某审 判 员 张 艳 萍代理审判员 李 卫 东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陈 育 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