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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庆西民初字第1931号

裁判日期: 2013-10-31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庆阳市腾祥混泥土有限责任公司与姚登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庆阳市腾祥混泥土有限责任公司,姚登鹏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庆西民初字第1931号原告庆阳市腾祥混泥土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姚登鹏。本院在审理原告原告庆阳市腾祥混泥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姚登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庆阳市腾祥混泥土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10月28日以被告主体不相符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贺新革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原告庆阳市腾祥混泥土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退付原告原告庆阳市腾祥混泥土有限责任公司25元。审判员  张宗和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安 洁 更多数据: